近年来,我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法制办的关心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政府工作出现了新气象。去年,我市集中力量,重点加强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力度,市本级共审查规范性文件598件,初步确定继续有效的347件,建议修改的54件,建议废止的197件,为规范行政权力,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目的是引导行政机关规范抽象行政行为,提高文件制定质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此,我市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一是加强机构建设。2004年10月,我市在法制办组建了备案编译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规章的翻译汇编工作。二是强化业务培训。规范性文件备案是我市法制工作的专项议题,同时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必修内容。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市各执法主体对制发规范性文件也是依法行政重要工作的认识有了普遍提高,从根本上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支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始终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即使是本级政府文件,也要严格审查、及时修正,如建议修改的文件中,市政府8件、政府办9件,建议废止的文件中,市政府17件、政府办5件,有效地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去年,我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从制度上避免了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随意性,改变了事后备案的被动监督方式,创新了有始有终的有效期制度。
一是统一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发布方式。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要制订年度计划,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调研、征求或听取相对人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法律审核等程序,建立了必须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提交部门会议讨论的制度,进而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中,预设了一道部门内设法制机构的审核、修改程序,以充分发挥内设法制机构的作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对同意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发布,方便了群众查阅,改变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发布的习惯做法。
二是设立了规范性文件的事先审查程序。程序要求规范性文件在经起草部门讨论通过后,公布前需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反馈意见,同时规定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从程序上保证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实行前置审查,将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作为报送备案审查的必要材料予以规定,确立了从专业法和公共法两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把关的程序,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降低了行政运作成本,避免了事后备案的缺陷,进一步维护了法制统一。
三是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和修改、废止制度。《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其效力自动终止,确需继续实施的,应提前六个月进行评估并重新修订。规范性文件还应随着国家立法或政策调整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废止,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应重新按规定报送审查备案。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制定单位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随意废改,改革了规范性文件有始无终、只立不废的定式。
三、抓住关健环节,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一是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结合我市新修订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实施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结束,清理结果将按继续有效和修改两类目录于月内向社会公布,没有列入上述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废止。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实施扫清了障碍。
二是加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公告该文件无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权、举报投诉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规定下发实施后,市法制办已受理并协调解决公民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4件。
三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内容进行规范。我市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进行了明确划分,列举了可以制定和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明确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许可、处罚、收费和强制措施等事项。这一规定大大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合法性。
我们决心,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