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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专题讲座
2007-08-01 16:36:59
要点: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背景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度和理论创新
    三、《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启示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极其重要。这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规范、透明的所得税制环境的重要立法成果。这部法律将给中国的经济增长、市场开放以及国计民生产生多大的影响,将成为民众、企业经济单元及国际社会等诸多利益相关体继续关注的焦点。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背景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适用;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中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适用。自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这两套税制的实质是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于内资企业。这是内外资企业在适用税收法律上不一致。
    两套税制在适用税率上也不一致。从法定税率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是33%,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远远多于内资企业;同时,在所得税纳税扣除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也比内资企业更为宽松,导致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率为25%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率为15%左右,两者相差10个百分点。同为国民经济的细胞,由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企业在同样的经营条件下,竞争力被明显削弱,处于一种劣势的地位,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
    两套税制在费用扣除标准上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在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差异很大。比如,内资企业的工资是计税工资扣除,2006年7月以前是人均月扣除800元,2006年7月以后是人均月扣除1600元,而外资企业的工资是据实扣除,这样内外资企业在扣除项目上也不一样。
    两套税制的优惠政策不一致。对外资企业是一种普惠制的税收优惠,而且是以地区为主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的优惠很少。比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共30条,其中有10条规定是属于税收优惠方面的,优惠种类多、幅度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条,其中只有3条是属于税收优惠方面的,优惠面狭窄、幅度小。因此,比较起来显失公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这种混乱局面,不仅助长了企业的依赖性,导致出现了大量“假外资”,减少了国家的税收,而且不透明,容易滋生腐败。
    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也要求内外所得税政策趋同。
    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也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提供了有利时机。我国已经连续10年财政超收,去年税收收入规模达3.7万亿,增收6700多亿元,为改革提供了强大的财力保障。
现在这部法得以出台,体现了客观要求,是时代的必然。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度和理论创新
    (一)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制度
    以法人为标准将纳税主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它的境内外所得都要在中国纳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它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纳税。在纳税主体的确认方面遵循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地”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税法的一个突破,可以说这既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一个理论上创新。
    (二)具有竞争力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是25%,中小企业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税率15%,这样的税率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是较低的,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强竞争力,也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
    从对企业的减让数值上看,从33%到25%,似乎只有8个百分点,但它对企业发展隐含的乘数效应决不止这些。对处于发展期的企业来说,有利于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对新兴企业来说,有利于其起步生存、发展壮大。换句话说,在保证国家财力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适度让利,有利于改善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压力,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企业改善职工待遇,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消费,从而扩大税基、拓宽财路。同时对改善民生就业有非常直接的作用。
    (三)科学规范的税法客体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税所得额作出了规定。在原税法中,对于哪些收入征税,哪些收入不征税,没有作出规定。而新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次解决了什么是不征税收入,比如说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也有人把不征税收入看作是征税客体的例外制度。这既是技术创新也是理论创新。
    (四)国际化的税收抵免
    说明了居民企业在境外已缴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避免了国际间的双重征税,体现了公平原则,符合国际潮流。
    (五)体系化的反避税制度
    我国吸引外资的数额一直在国际上处于领先的地位,并且在2002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45个国家在华投资,世界500强公司当中约有150个公司在华投资。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确实在吸引外资方面发挥了功效,但是在其他方面的成果不是很理想,外资企业“常亏不倒”的同时,生产规模却在不断扩大。他们利用我国给予的税收优惠,采用转让定价等一系列手段进行避税,使我国的财政收入不断流失。
通过对主要外资来源地的分析就可以看出:对中国投资最大的地区是来自亚洲的香港、日本、台湾等地,而不是欧洲和北美。在投资数量靠前的国家和地区是香港、维尔京群岛、美国、日本、台湾。其中,维尔京群岛被称为避税天堂。过多的投资资本来源于避税地,会让人对投资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这不仅增加了税收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也会对国家的声誉以及财政收入带来消极的影响。
    “特别纳税调整制度”的调整完善是新税法的亮点之一。反避税制度的引入和完善,使得反避税工作由单纯的转让定价管理扩展到包含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在内的全面的反避税管理体系。这也是大制度上的一个小创新。
    (六)统一化的税收征管制度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新税法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并做出了重大调整。在纳税方式方面,新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新税法还延长了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间,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七)本土化的信赖保护
    过渡期问题是中国的一个创造,理论基础是《行政许可法》的信赖利益保障原则。为照顾部分老企业适应新的税率环境,为减少法律实施中的冲突,设立了过渡期制度。有两种情况:定期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对于低税率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但这个企业仅限于新税法公布之前设立的企业;对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过去未执行完的优惠继续执行。
    (八)以产业为导向的普适性优惠制度,对内外资企业均适用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
新税法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三、《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启示
    《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的现代法。其制定与实施,无疑对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引导企业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均衡发展、建设公平竞争环境等将产生重大的深远影响。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深远的。
    (一)抓住利好,积极谋划发展
    新税法不会对石家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相反还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最看重的是投资环境。石家庄经过多年的发展,法制环境、制度建设、市场机制逐步完善,这些“软环境”的形成绝非一日之功,而是长期积累的结果,也正是石家庄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企业最有利的条件。外资企业普遍认为,在当前的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状况下,他们更看重企业的投资环境是否优良,如果地方领导重视某家企业,这家企业就会发展得好一点,遇到问题和困难也能很快得到解决。此外,地方政府领导的素质,以及对待发展地区经济的态度,都是影响外资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外资企业希望到那种投资环境宽松、地方领导在发展经济方面眼光长远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能使企业得到更多的实惠。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当今世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成为一国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和创新能力的竞争,而企业则是创新的生力军。新税法在此时整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决策的具体落实和细化,将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所得税税率优惠,对石家庄来说是巨大的机遇,应该抓住这一契机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力度,加快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换代。
    继续发展我市的支柱产业。比如,在外资药厂大举进入国内市场的今天,内、外资医药企业终于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展平等的竞争,这将给我市的医药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信心。银行、煤炭、钢铁石化、房地产等行业也将因此受惠。
    积极发展民营经济。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举措必将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将有助于民营企业增强竞争力,壮大自身经济实力,从而有力推动税收收入的健康快速增长。
    法律具有引导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法是一个导向,通过鼓励企业节能、环保、加大技术投入,来实现整个企业的升级换代,继而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地方政府应减少对新税法的干预
    从法理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强制收取的。各个税种的开征、停征、减免税优惠都是由税法直接作出规定的,各级政府无权决定税种的征与不征、征多征少,更无权决 定哪些地区、哪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新税法仅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和“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而且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均无权决定。一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擅自出台或变通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在法律法规上的违法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在下一步新税法的执行中,我市政府应积极支持新税法在本地的正确贯彻实施。
    (三)积极应对汇总纳税的问题
    汇总纳税方式的转变对税收收入在不同地区之间会有一个很大的重新分配。汇总纳税涉及到总部经济,一个企业可以在很多地方设立分支机构,但其收入要汇总到总部来纳税,这有利于像北京、上海、广东这些发达地区。如果现在汇总总部经济的话,河北每年的财政收入至少要减少上千万,因为很多大企业的总部机构都不在河北,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问题,如何应对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四)把社会发展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质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因此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力。税收收入的增加,政 府的可控财力也随之增加,但民众对政府履职尽责的心理预期更高了,政府的责任也更重了。
    民众更加关注政府税收猛增之后的施政能力:政府财力如此大幅度增加,能否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方面更加强势?能否在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方面加大力度?公民个人能否在教育、公共医疗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得到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此外,公民对政府廉洁高效的心理预期也会随着税收的增加水涨船高。
    有鉴于此,地方政府应把社会发展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地方政府的收入与支出必须是透明度极高,能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审查的。当然,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河北省国税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刘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