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凌同志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 | 2007-08-08 16:13:49 | 同志们:
这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场会是在全国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行政法规清理基本完成意见和建议征集工作后召开的。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交流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期间各部门的工作和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行政法规规章,特别是各部门规章清理工作的措施。今天上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铁道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等10个国务院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分别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推动清理工作;注重调查研究,实行“开门清理”,实施清理工作;加强沟通协调,解决矛盾冲突,搞好清理工作;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法规规章质量等角度介绍了他们的做法和体会。今天下午,与会的同志们又围绕如何保质按时完成规章清理工作任务,如何借鉴清理工作经验,提高立法质量,如何保障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如何建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展开了讨论。经过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下面,我受办领导的委托,就这次现场会的主要收获,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的建议讲一些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会议的主要收获
同志们认为:这次现场会开的很及时,十分必要,主题突出,经验丰富,收获较大。
(一)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同志们深刻认识到:“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与其制定一样,都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要在创建新的制度的同时摒弃旧的制度,只有立、改、废并重才能有好的法制,才能保障经济、社会、文化等事业的快速发展”;“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改革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有的同志在发言中说:“行政法规规章是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质量。由于长年欠帐,导致了现有法规规章不同程度存在着透明度不高、操作性不强、许多过时的法规规章无法得到及时废止和更新、表现形式不统一等问题。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对于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维护和促进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具有重要意义。”国税总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10个部门的有关领导一致认为:“只有深刻领会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深刻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才能把当前这些依法行政的大事抓紧抓好。会后,我们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调整工作计划,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行政法规规章整体工作任务。”
(二)较全面地总结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基本经验。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是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下发后,特别是3月27日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并结合本部门清理工作实际,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清理工作的组织、清理范围、清理原则、清理方法和步骤、清理结果的处理等。卫生部在召开的全国卫生系统工作会议上,对卫生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海关总署牟新生署长主持召开了法规清理工作署务会议,对海关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提出了要求。不少部门领导作出批示,其中,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曾先后三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据统计,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中,有36个部门发文并召开专题会议对这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有34个部门成立了专门机构、确定了专人负责法规清理工作。各部门法制机构,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任务目标、阶段步骤和时间要求,整个清理工作既紧张高效又严格有序。银监会法律部按照“确保合法性、注重协调性、强化操作性、加强实效性、提高立法技术”的清理标准对监管规章和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问题文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财政部政法司在财政规章的清理中,突出了三个重点:一是结合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规章制度进行重点清理;二是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各项政策制度进行重点清理;三是结合贯彻物权法,对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重点清理。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法制机构,将清理工作分为若干阶段,明确了各个阶段的时间及具体工作,做到了各个步骤心中有数,工作开展有条不紊。
2、注重调查研究、实行“开门清理”是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主要方法。
只有注重调查研究,实行“开门清理”,才能保证清理工作贴民心,顺民意,取得实效。我们了解到,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16个部门征求了相关单位、内设机构、下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涉税行政法规规章目录通过外网向社会公布,对征集的有关意见及时汇总研究。同时,还委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邀请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部分专家学者协助对涉税行政法规进行清理。5月25日,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学者对涉税行政法规清理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工商总局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和基层执法人员座谈会,认真听取了管理相对人和基层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意见。为了使清理意见更广泛、结果更准确,他们还赴湖南省湘潭市、江苏省常州市、辽宁省大连市,带着清理中存在的问题下到基层,广泛的听取基层的业务能手的意见和建议。海关总署向署内各部门及全国各直属海关发送了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各直属海关通过网络征集、电话咨询、座谈讨论等形式,发动关区各隶属海关法制联络员、业务科室骨干、一线执法关员等广泛参与,共同献计献策。
3、加强沟通协调,解决矛盾冲突是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必要手段。
协调沟通是保证清理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解决法规规章中地矛盾冲突是清理工作地基本要求。一些部门的法制机构为了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站在客观公允的立场上,协调各方意见,避免部门利益干扰清理工作。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在与各司局的意见协调中,坚持合法性审查,兼顾特殊情况下工作衔接,对于其他部门为主执行、但与该部职能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存在问题的,强调既要从本部的职权范围出发予以研究,更要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提出中肯的清理建议。在审查一些涉及职能交叉问题的行政法规时,针对司局不自觉地抱着“依法争权”的意识提意见的做法,提出应当通过立法后评估来实事求是地研判这类行政法规实施后的影响,从理顺法理机制的角度提出废止或修改的意见。财政部在清理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其服务对象多是面向全社会或者某一类社会群体,执法主体多是地方财政部门,仅靠财政部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象立法时要组织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一样,就财政法规规章向国务院各部门、地方财政部门、部分大中型企业发出问卷表,征询清理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组织人员专程赴河北省及部分市、县,听取地方同志对财政制度建设的意见,重点了解有关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矛盾的问题。
4、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法规规章质量是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关键 。
同志们认为,应建立行政法规规章经常化的修改、废止工作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使清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这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今后要通过立法后评估、单项清理等模式,及时掌握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行政法规规章的时效性。卫生部认为,建立长效机制应当从建立科学、规范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建立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加强对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自查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建立部门联席沟通机制、加强法规规章清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等方面着手,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定期调研、召开部门座谈会等多种手段和方式来广泛征求意见。银监会认为,建立法规规章清理长效机制是贯彻法制统一、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保障。建立法规规章定期清理长效机制,既要解决存量问题,更要注重解决增量问题。一要构建法规规章清理制度基础;二要确定法规规章清理实施主体;三要制订银行业立法规划,为法规规章清理提供指导依据;四要形成法规清理工作机制;五要建立汇编机制。
同志们建议,这次清理工作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应当继续开展相关制度的实证与理论研究,建立起指导各地方和各部门加强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基本制度。
(三)较深刻地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和充分发挥清理工作作用的措施
通过前一阶段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大家对如何提高我国的行政立法质量,如何通过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促进行政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建立清理工作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较深地思考。主要有:
1、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对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具有参考作用。
同志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清理工作对改进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通过法规清理找出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共同问题,研究行政立法的内在规律。
一是,行政立法要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不能与之相抵触。与上位法不衔接、相抵触是行政立法的“高压线”。一方面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在立法权限、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置等方面,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另一方面行政立法也要做好与上位法立法动态的衔接,把握好出台的时机和有关内容的表述,如:当前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就要留有一定余地。
二是,行政立法要与同位法相协调。对同一方面的立法,应当有总体宏观的考虑,合理确定法规规章调整的事项范围,在具体内容上,要做好衔接与协调,既不要形成管理的真空,又不要造成法规规章之间“打架”、“撞车”。
三是,行政立法要有鲜明的特色。应当把特色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努力在突出特色上下功夫,尽量少制定或不制定倡导类、口号类,而无实际内容的法规规章,少设立或者不设立原则类、要求类而没有可操作性的法规规章条款。
四是,行政立法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对利益攸关的重大问题,要进行深入论证,全面分析、慎重把握,特别是对赋予社会普遍义务的事项,既要考虑设定的合法性、必要性,更要考虑现阶段的可能性、可行性,考虑社会的可承受程度,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五是,立、改、废并重,及时对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法规进行调整。要把对原有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纳入常规的工作范畴,边制定边清理,保持法规的活力与生命力。
六是,注重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法规规章中涉及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权限的事项,在立法过程中要重点协调落实,义务性规定与法律责任条款要互相对应等等。
2、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能促进行政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同志们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我们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法规规章能有更好的实施效果,更好的社会效益。过去我们对制定的法规规章关注、跟踪、监督还有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是,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已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在施行一段时间之后,由主管部门报告贯彻实施的措施及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对行政法规要求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标准和规定的内容,要报告标准和规定的制定情况,并将有关标准和规定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是,加强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本部门执行的法规规章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以及修改完善的建议,将加强执法与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的行政法律规范85%以上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的。行政执法情况直接决定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政府首先要负起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特别是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行政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四)比较客观的分析解剖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前一阶段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各部门工作的力度并不是很均衡,进度也不是很统一。主要还存在着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个别部门5月底甚至6月初才开始部署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从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和建议报送的情况看,在6月11日至7月19日之间报送行政法规清理建议的部门有24个,占应上报总数的36%。
2、落实“开门清理”指示的措施不够。有的部门没有公开征求基层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3、落实清理责任不够。有的部门没有明确清理责任,没有落实专门人员,意见和建议依赖各执法机构等。
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截至2007年7月18日,65个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有64个报送了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和建议(7月19日我办收到国资委报送的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已全部报送了行政法规清理建议,我办还收集汇总了社会各界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的建议。
(一)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截至7月19日,65个国务院部门等共提出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和建议1121条,其中,意见888条、建议233条。共对395件现行行政法规提出了废止、失效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占全部655件行政法规的60.3%。其中,认为行政法规有效的意见和建议543条,认为行政法规应当废止的意见和建议124条,涉及行政法规87件,占655件现行行政法规的13.2%;认为行政法规应当宣布失效的意见和建议41条,涉及行政法规36件,占655件现行行政法规的6.2%;认为行政法规应当修改的意见和建议413条,涉及行政法规305件,占655件现行行政法规的46.6%。
从各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意见和建议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报送意见和建议的速度较快。国法[2007]20号文要求国务院各部门5月31日前将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和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截至6月10日,我办收到41个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报送的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建议)函(表),占应报总数的64%。报送意见和建议的时间居前10名的部门和单位是: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侨办、中国气象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民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安全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电监会、水利部等。
二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具体,理由比较充分。不少部门对本部门主要执行的行政法规及涉及本部门职责的行政法规均进行了认真梳理分类,提出了清晰的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制作了规范的表格,并详细阐述了所提意见和建议的理由;提出修改意见的,内容具体到了条款和字句。如:农业部、劳动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国家旅游局、中国证券会等。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的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和建议中,认为行政法规应当废止的主要理由是,有些行政法规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或法规代替;有的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已经没有现实意义和作用;认为行政法规应当宣布失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针对一些20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的行政法规,理由是这些行政法规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有的已被新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替代,实际上已经不执行。认为行政法规应当修改的,大多数的理由是这些行政法规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新的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部分针对公布较早的行政法规的修改理由,是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有关要求。针对近几年公布的行政法规的修改理由,有的是部分内容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不一致,或者是需要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有的是施行一段时期后,发现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另外,还有一部分修改理由为:法规中依据的上位法、涉及到的主管部门、业务种类名称、审批程序等发生了变化。有的理由是所规定的管理部门职责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等。
三是结合对《物权法》的学习研究,提出了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意见和建议中,与物权法有关的清理意见和建议共9条。涉及行政法规6件,其中,认为应当修改的9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的情况。
截至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报送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共6615条,涉及行政法规581件,占现行行政法规总数(655件)的88.7%。其中:认为应当废止的建议共1762条,占建议总数的28%,共涉及行政法规254件。认为应当失效的建议共672条,占建议总数的11%,共涉及行政法规202件。认为应当修改的建议共3922条,占建议总数的61%,共涉及行政法规555件。报送建议数量在200条以上的地区有6个,报送建议数量在100~200条之间的地区有18个,报送建议数量在100条以下的地区有56个。上报建议数量居前10名的地区是:新疆(293条)、江西(273条)、北京(247条)、山东(227条)、贵州(207条)、浙江(201条)、福建(198条)、天津(196条)、广东(177条)、湖南(173)条。国法[2007]20号文要求6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于6月15日前共收到65个地区报送的清理建议,占应上报总数(80个)的81.3%。报送建议时间居前10名的地区是:长春、吉林、昆明、济南、武汉、无锡、新疆、湖北、北京、太原。
(三)社会各界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的情况
截至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社会各界行政法规清理建议的电子邮件588件、信函60封。另外,人民网和法制网行政法规清理专栏共有231个网民留言。这些邮件、信函和留言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共1031条,其中邮件905条、信函94条、留言32条,涉及行政法规170件,占655件现行行政法规的25.9%。其中,建议废止行政法规36件,建议宣布失效行政法规17件,建议修改行政法规113件。社会各界对行政法规的清理建议多数与民生问题有关,主要涉及行政法规中有关教育、就业、生产经营权、拆迁、劳动教养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上述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
(四)规章清理情况
据了解,不少国务院部门在对行政法规认真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的同时,也结合提出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逐件进行研究。也有一些部门结合国务院有关清理工作时间的要求,将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5月底以前,集中精力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同时部署规章清理工作。6月初开始,重点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如:国家税务总局。
不少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初步整理出建议保留、建议废止或失效、建议修改的规章。我们已经了解到,有几个部门已经在清理过程中废止了若干规章,如: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都已经废止了2件规章,中国地震局已经废止了1件规章。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目前,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和建议的征集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各部门规章清理的任务依然繁重,因此我们丝毫不能懈怠。
(一)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6.25”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
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就是贯彻落实胡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具体实践活动,就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就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各部门特别是各部门法制机构的同志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再更细地统筹规划,再更细地周密安排,把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做得更富有成效。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要求:“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加强社会建设,要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这次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强调依靠众智,开门清理,就是为了体现清理工作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为公民参与制度建设拓宽渠道。因此,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一定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掌握法律规范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废、改、立,保障和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与立法计划和完善制度结合起来。
这次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面清理,可以说能基本摸清我国行政机关制度建设的现状和问题,以及立法程序、立法计划的安排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与制定立法计划,制度完善等工作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这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不仅要及时废止一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被新法代替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时对于清理出来需要修改的,也要分批落实,予以修改。对于严重与上位法相冲突,直接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相关规定,要尽快予以修改。对于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已改变,而需要简单修改的,可以“打包修改”。对于其他确需修改,而因为立法程序要求,不能在清理工作期间修改的,应当在立法计划中予以安排。考虑到这次是行政法规规章同时清理,而二者间又有上下位级问题,而且行政法规规章清理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我们在国办[2007]12号文所附的“规章清理情况”表中设定了“拟废止规章目录”和“拟修改规章目录”栏。各部门在上报清理工作总结时,对于那些因立法程序等原因,没有宣告废止和未修改的规章,可在该栏中填注,但要说明拟废止或者拟修改的时间。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要与实施《物权法》结合起来。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将实施,《物权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结合《物权法》的实施,做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物权法》有关规定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另外,各地区总结规章清理工作时,要对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规定的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在统计总的清理结果时,列专项予以统计。
(四)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集中式的大规模的清理活动,可以解决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却难免出现清理不及时、清理不彻底等问题,因而不是根本之策。我们应当在这次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中认真研究清理工作的规律性问题,对定期清理的启动机制、清理程序、清理的组织、清理方法等进行研究,为建立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扎扎实实地做好规章清理工作。下一步各部门的工作重点是规章的清理工作,建议各部门:
1、进一步明确清理范围。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部署了规章核查工作,2006年又请各部门对本部门的现行规章目录进行了确认,并且要求报送尚未向国务院报送备案的规章的复印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少数部门的规章范围至今还没有最终确定(部分单位有漏报现象,部分单位把不能界定为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规章列入了目录)。为此,请有关部门尽快完成相关基础工作,确定规章范围,我们将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2、可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部门开展清理规章工作的经验,在行政法规清理结果公布之前,对于与有关法律相抵触、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先行废止、修改一批,在行政法规清理结果公布后,再根据行政法规废止、修改情况清理一批。
3、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以及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规章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规章,要坚决、彻底、及时地予以清理,该修改的要予以修改,该废止的要明令废止,该宣布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4、统筹规划,加强领导,保证在10月底完成规章清理任务。对于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履行完毕法定程序的,要在向国务院报告本部门清理情况时予以说明。
同志们,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希望同志们进一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一系列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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