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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工作职责
2007-11-16 11:19:54
    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是2002年全市机构改革中,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24号)而设置的,是主管全市法制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统一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检查立法计划的执行;负责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规章上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
    (三)负责承办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涉法问题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负责接受研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对政府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书面要求。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开展法制工作及其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情况;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负责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研究提出本市贯彻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  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拟定有关配套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并负责有关实施工作。
    (六)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资格的审查确认,以及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行政罚没许可证件的审核、备案、发放工作。
    (七)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地方立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有关实施工作。
    (八)负责受理和审理依法申请市政府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市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受市长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统报工作。
    (九)负责审核由市政府作出的有关涉法的行政处理文书。
    (十)负责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组织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编辑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
    (十二)负责开展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全市法制学习、宣传、培训;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服务;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对外法制业务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