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专题讲座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王艳宁
要点:
一、为什么出台《反洗钱法》
二、《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三、实施《反洗钱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为什么出台《反洗钱法》
(一)什么是“洗钱”
“洗钱”的原意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洗钱一词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然后,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现在“洗钱”的含义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采用转换、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分子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的不良后果。当前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反洗钱正在全球范围展开,许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包括制订严厉的反“洗钱”的法律。
中国洗钱金额约有多大规模?亚洲开发银行曾对我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约占到我国GDP的2%左右。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显示,2005年,我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等信息进行分析和甄别,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涉及人民币793.51亿元。实际上,这只是我国“黑钱”巨大而神秘的冰山一角。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欧阳卫民介绍说,每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洗钱规模大约在3000—4000亿元之间。
(二)当前我国洗钱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洗钱通常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完成一次洗钱一般经过三个阶段: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1、存款(入账)。即将通过非法活动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
2、分账。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交易,如银行转帐、现金与证券的变换、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将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使其合法化;
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如购买房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有时明显,有时发生重叠、交叉,或者集合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
当前国内外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法有七种:
1、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于转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被称为保密天堂,为洗钱提供了极大方便。这些国家和地区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即构成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监管,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
2、利用地下钱庄洗钱。不法分子利用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地下钱庄是我国部分沿海和边境地区出现的非法金融组织,它从事买卖外汇、跨境转款等非法经营业务活动,滋生和助长贩毒、走私等严重的犯罪。
3、利用互联网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把黑钱洗“白”。
4、通过现金走私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的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5、通过投资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购买商品房,投资房地产等方式洗钱;有的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
6、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7、利用证券期货市场洗钱。为达到把“黑钱”“洗白”的目的,有些不法分子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
(三)我国《反洗钱法》制定的过程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在我国,反洗钱工作目前仍处于起步完善阶段。我国反洗钱立法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刑法》,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进行的洗钱行为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刑罚。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定《反洗钱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法》共有七章,三十七条。这七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其主要内容: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 反洗钱法律制度分为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洗钱活动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 反洗钱法》主要规范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因此,本法所称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有以下几个: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
2、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预防对象为:洗钱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其职责主要有: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它们应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主要有: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三)反洗钱法中的几项重要规定
1、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
这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为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
客户身份识别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通常情况下(指在开展新业务时)的客户及其代理人身份识别、超过限额交易或发现可疑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对于低风险客户的简化与免除身份识别的情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
2、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现行法规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3、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非特定金融机构
反洗钱法不仅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还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未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具体反洗钱义务作具体规定,具体规定交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但通常我们将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定为非金融机构。
4、明确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为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反洗钱法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同时,为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反洗钱法严格规定了部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5、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
“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中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为此,反洗钱法在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视用本法。
6、严格限定了临时冻结措施的条件和期限。
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在这 48 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必须立即解除。这些规定既可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正常进行,又注意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7、注重反洗钱国际合作
《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国际合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是明确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三是规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三、实施《反洗钱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反洗钱法》从最初的提案、起草,到最后的审议、表决,历经了长达5年时间。正是《反洗钱法》出台过程的不易,才铸就了其十分鲜明的立法特点。所以本法在实施中更应注意本法的特点,实施中要注意4个“注重”,即:注重抓好落实协调、注重依法行政、注重廉洁自律、注重预防监控求实效。
一是注重抓好落实协调。《反洗钱法》特别明确了反洗钱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在总结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做到了与现行法律和做法的有效衔接。比如,《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相互配合”,而在实践中,中国已建立了以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的国务院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和反洗钱协调合作机制。在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好组织建设和各部门统筹协调。
二是注重依法行政。《反洗钱法》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做了严格界定与限制,对赋予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每项行政权力,都有相应的限制或责任条款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比如,《反洗钱法》在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反洗钱调查和临时冻结程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权限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对反洗钱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也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和对监管权力予以严格界定和制衡的立法精神。在实施中应当严格按照反洗钱法规定执行。
三是注重反腐败。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已经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通过洗钱,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转移到国外,或投资房地产,
披上了合法外衣。对贪污受贿的有力打击是从源头上有效落实反洗钱法。
四是注重预防监控求实效。由于在现代支付结算条件下,洗钱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在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中,预防监控非常重要。为此,该法专门明确了人民银行及其省级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权,以及时发现洗钱活动。
在监控时注意最常见的四种洗钱方式: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还有一类就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附:案例
案例一:许超凡等人洗钱案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与其两位继任者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利用职权,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是建国以来我国最大的监守自盗案。许超凡等人将被盗资金通过洗钱转入自己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
许超凡等人的洗钱流程简述如下:许犯将贪污挪用款项以投资的名义投入开平涤纶集团新建厂,再利用公司间资金往来的方式经该厂的银行账户转账至许犯设立并控制的香港潭江实业有限公司,进而通过香港潭江实业有限公司将资金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形式转至香港或海外的其他账户。
案例二:成克杰洗钱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利用手中的职权,通过种种手段积累了巨额钱财。如何处理这些“烫手山芋”呢?成克杰便想到了“洗钱”。成克杰借助一些不法分子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段来清洗他的黑钱。成克杰将赃款交给香港商人张静海,要求其利用香港公司的名义帮助转款,具体由张静海全权代理操作。成克杰首先将他与情妇李平的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张静海,张帮助其将黑钱存入银行,为此成克杰付给张静海1150万元。随后成克杰为了掩人耳目,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空壳企业。这家公司为了不露马脚,伪造了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 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最后成克杰把企业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指定法人账户上。
香港某银行发现,一贸易公司在该行的账户经常收到从内地广西转入的大宗款项,金额从 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但该公司留存银行的客户资料显示,其经营规模难以支撑如此大额的贸易活动,该银行于是将其作为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报告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
香港、内地两地警方以此为线索联合展开侦察,发现该公司是专门为成克杰清洗贪污受贿所得而设立的。成克杰将接受的巨额贿赂以贸易为名转入该公司,该公司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将犯罪收入谎称正当经营收入,在向香港特区政府缴纳所得税后转变为表面合法收入。
案例三: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
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赖昌兴等人的洗钱流程如下:走私集团贩卖物资所得大量人民币现金收入――现金存入地下钱庄并勾结定点银行接收保管支付——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付汇给境外合伙人或地下钱庄勾结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
案例四:
2004年3月2日,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来到 江西省樟树市某银行储蓄专柜前,要求存入一笔巨额现金。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发现两位客户实际存款额应为人民币230万元,而不是其所称人民币240万元。在两位客户的再次请求下,经复点核实,证明银行清点无误,客户最终只好认定其存款为人民币230万元。
但是在开立储蓄结算账户时,两位客户却称未带个人身份证,他们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两位客户向该银行出示了存款人吴某的身份证(系 辽宁省)。经办员在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后,为其办理了存款手续。
待两位客户离开后,该银行即将此笔大额可疑现金存款交易情况报告给了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经反复分析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十分可疑。
为此,人民银行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采取措施冻结了该笔大额可疑存款,并派出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证实同年3月2日,上述两名客户还在樟树另一家银行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其方式、手法与在前一家银行存款时相同。后经江西省反贪局证实,该笔大额存款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实施犯罪所得赃款。因怕暴露目标,他便找人出面选择了异地存款这种方式洗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