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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1-11 16:30:56

石政文审(2007029号)

 

 

 

 

 

石劳社〔2007216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情况和培训进度,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的广告审批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登记注册、招生简章或广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字〔2007〕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注册和广告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加强招生情况的统计报告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如实统计上月招生情况,认真填写《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注册登记表》(附件1)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及结业学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经法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于每月1至5日上报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指导中心(电话:86019613),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档。当月没有招生的学校要落实零报告制度。

二、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结业学员,依据学校的注册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颁发结业证书,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同意后,按照编号颁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三、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凡在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刊播招生简章、广告的,必须经我局审查备案。学校自备散发的招生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擅自发布广告、更改已核准的广告内容,在广告中不负责任乱许诺、夸大其词、有欺诈行为,骗取钱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县(市)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统计、登记注册、招生简章或广告备案管理工作由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至5日向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指导中心上报所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注册电子文档进行备案。

五、此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月招生注册登记表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月招生及结业学员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  学校  招生  管理  通知     

抄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2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