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文审(2007年028号)
石劳社〔2007〕215号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部门及申领程序。继续按《石家庄市劳动局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市劳〔2002〕4号)执行,各县(市)、区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核发、编码工作,统一实行机打,确保全市每个证件号码的唯一性。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发证机构负责年检,省内外市、省外持证人员到市劳动力市场办公室办理年检,各县(市)、区持证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年检,逾期未检的,证件自行作废。
三、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区于每年11月15日前根据本辖区当年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实际数量和下一年度预计数量,写出书面申请报市劳动力市场办公室。在抓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证件发放的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填报季、年度报表(见附表),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冀劳社办[2007]13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存在乱收费、管理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部门领导、经办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07年12月1日始至2010年11月30日止。原有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报表地址及联系人
地址: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办公室(桥西区槐安西路48号)
联系人:李华、苟雪梅
电话:8963180889631829
传真:89631806
附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统计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知)
冀劳社办〔2007〕131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2001年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以来,全省城乡劳动力的资源逐步实现了统筹管理,统一的就业制度得以建立,积极的就业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规范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从目前该证的实行情况看,个别地方出现了办证乱收费和重复办证等不良现象。为了更好地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我省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推动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河北省境内就业求职的终生记录凭证,也是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的必备证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要从证件的发放范围、程序、登记等方面,认真研究工作思路和办法,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统一发放部门,规范证件的发放程序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市。省厅确定省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统一委托同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各市自行制定。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印制发放。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全市当年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实际数量和下一年度预计数量,向省厅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待全省统一汇总后印制。次年2月初,省厅依据各市所需数量,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统筹分发各市。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办法。各设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省厅冀劳社〔2001〕70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编码工作,确保全省每个证件号码的唯一性。具体编号办法继续沿用冀劳社〔2001〕70号文件编码办法。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程序。对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转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求职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分的有效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求职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持本人《居民身分证》到户籍所在地或求职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发证机构负责年检,年检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逾期未参加年检的,证件自行作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
(二)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情况,各市要加强证件发放的统计工作,并逐级按要求及时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各市按季度上报省厅。
(三)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本人使用,无加钢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律无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和提供就业服务的机构要及时在证件上标注落实政策的内容、金额、部门、时间等相关的信息,并要把相关情况全部录入“河北省劳动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杜绝重复办证和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等不规范现象发生。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对于经办人员乱收费、把关不严、协助申领人作假等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建立督查制度。在注重政策宣传和依法落实优惠政策的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省厅要根据每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管理不规范、出现问题地方要通报批评,逐步完善证件管理督查制度。
四、加强政策宣传,认真落实各项积极的就业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我省城乡劳动者求职、就业、流动、培训、参保、退休的必备条件,是其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的城乡劳动者充分了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作用,掌握好包括小额担保贷款、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就业见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内容的积极就业政策,帮助广大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为建设和谐河北做出贡献。
五、其他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各市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与管理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报告。
联系人:张建华张坤赏
联系电话:(0311)8861673888616722
附件:(略)主题词:劳动就业管理通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管理 通知
抄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3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