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文审(2008年2号)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石 家 庄 市 财 政 局
转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
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劳社〔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4号)和《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管理处反馈。
一、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可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收入,基金收支没有缺口;
(三)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规范。
二、在受理企业培训补贴申请时,要对申请企业进行考评,并严格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大型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符合冀劳社〔2007〕54号文件第三条(三)款规定之一的失业人员,申领求职补贴的,应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参加各类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活动的有效凭证等材料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认真审核后,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的6倍支付。
此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止。
二ОО八年二月一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
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7〕5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有效发挥其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是指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培训,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
(一)对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安置就业的,可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二)对履行缴费义务,裁员人数(比例)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三)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可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一次性发给个人用于求职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倍。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活动的,可按月发给求职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补贴标准同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第四条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应在举办培训前,向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改制等证明文件、培训计划和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备查。培训结束后,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名单等凭证材料,经设区市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保障、省财政部门批准。
(二)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大型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应在举办培训前,向设区市经办机构提供培训计划和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备查。培训结束后,持取得职业技能(或资格)等级人员名单等凭证材料,经设区市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保障、省财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本暂行办法第三条(三)款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拨付。
(四)申请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四)款的程序为,企业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持关闭破产证明文件、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经办机构按月发给求职者本人。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区市: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收入;
(三)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第六条用于促进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不得预先提取。培训补贴在“职业培训补贴”科目项下列支;求职补贴在“职业介绍补贴”科目项下列支。
第七条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用款申请,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与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
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7〕16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现就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冀劳社〔2007〕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程序为:培训报告、组织实施、结果考评。企业持《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帖申请表》或《失业保险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就业安置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于当年10月底前向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设区市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1月底前送省经办机构复核。省经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设区市经办机构按照批准文件,将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到职业培训有关单位。
二、《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期满后6个月以上未就业,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活动的,可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求职补贴申请。求职补贴发放办法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三、《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宣布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持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文件、待岗人员花名册、职工安置方案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求职补贴。
四、《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资金支出,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要优先保障用于失业人员、待岗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资金需求。
五、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政策和工作落实。
附件:1.《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2.《失业保险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申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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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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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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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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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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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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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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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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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应缴
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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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缴
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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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培训
经费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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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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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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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岗
培
训
及
补
贴
申
请 |
转岗培训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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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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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补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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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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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区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意
见 |
核定补贴数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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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稽核意见:
稽核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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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负责人: 经办人员: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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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意见: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
|
|
设
区
市
财
政
局
意
见 |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
|
|
省
失
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处
复
核 |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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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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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失业保险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申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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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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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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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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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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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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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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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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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应缴
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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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缴
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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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培训
经费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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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全称: |
|
帐 号: |
|
技
能
培
训
及
补
贴
申
请 |
培训人数 |
技能等级 |
费用标准(元) |
申请培训
补贴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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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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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
|
|
|
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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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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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培训情况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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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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