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法办〔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行政机关应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矛盾,力争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当中。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07〕26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石办发〔2007〕2号),做好我市的行政调解工作,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重点要解决好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要重点解决好劳动、医疗、交通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保、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等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中立原则。作为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三、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要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无望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
(二)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三)各级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彻底化解矛盾。
四、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二)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三)实施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四)制作行政调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五)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
五、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跨行业跨部门之间的纠纷、群体性纠纷、复杂性纠纷要做好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做到人员、场地、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四落实”,切实加强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为保证行政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坚持以下几项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工作,通报信息。一般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二)定期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一般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并将此作为市政府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通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平时要加强对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执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培训制度。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每年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至少组织一次培训,使他们知法、懂法,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八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