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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网络立法在摸索中前行
2008-04-07 13:40:29
汪闽燕

  许霆案的激烈辩论,让人们看到了传统法律在网络时代的不协调性。

  为治理手机垃圾短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近日联手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在报有关部门审批。公众呼吁政府应采取行动,制定相关法规,制止这种行为。

  在国外,美国一家公司近日开发出一种新型儿童浏览器,使孩子们只会接触到家长们认为良好的信息。这种浏览器向儿童提供了50万条无害网站、图片和视频的链接,内容涵盖了从流行文化到科学、从搞笑作品和游戏到历史的很多领域,并且事先都经过了一个由家长和教师组成的审查团的监察。

  法律与技术两把“剑”同时“出鞘”,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法律在面对网络时代、信息泛滥治理时的局限性。

  法律不能包治百病

  其实,在网络时代,类似的事件在不停地上演。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着实给人们带来了不少烦恼。青少年在网上浏览色情网页、垃圾邮件满天飞、信用卡用户资料被侵入,网络银行账户被窃取……当这些事件发生的时候,似乎大家(包括公众和有关专家们)的注意力首先转向了政府,希望相关部门立相关的法,出台相应的政策,以打击这些“令人痛恨”的行为。

  公众或专家们的这种“法治”意识固然可喜,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来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这不禁让我疑惑起来,法律真的有那么神通广大吗?一项法律出台了,真的所有的问题就能解决了吗?

  这个疑惑的“萌芽”在国外也已经有所显现。有学者指出,网络的相关立法已经多得吓人,并且会阻碍网络自身的发展。在面对网络时,人们显得有些束手无策,从一开始的集体呼吁要改革、要立法,一直到网络法律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到现在的有些“茫然”和“不知所措”。

  为此,笔者曾花了多年的时间对此进行了研究,而研究的结果更让我坚信,法律在面对网络或技术时,许多时候是显得有那么点“有心无力”。

  网络立法与执法受制约

  其实,这种发展趋势有它一定的必然性。网络是一个新事物,新的犯罪方法层出不穷,而危害后果往往是比较严重的,人们在打击这种行为时往往遇到了困难。因此,大家就想到了政府,想到了立法,针对网络的立法修改和专门立法就不断涌现。

  然而,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这些带着立法者“美好愿望”的法律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首先是信息科技发展迅速,而且带有不可预测性,这样就使得立法无法有效进行规制。过于具体的立法往往因为技术的发展,而显得滞后,无法适应技术的发展;而带有前瞻性的立法,如使用比较灵活的语言或大胆对技术发展进行预测,往往因为宽泛的定义或错误性的预测,而使得立法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掌握和操作。

  其次是这些即使是“完美”的立法在实践中,往往因为执行成本过高,而难以有效执行。比如,如果你在e-bay上从其他卖家那里买了假货或买到的货品有瑕疵,而卖家又不愿退货或换货,这时,你有两条路可以选择,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向法院(或第三方机构)起诉(或投诉)卖家。如果向法院起诉,往往不知道卖家在哪里,而不知道该在哪里起诉;即使知道了,如果不在同一个地方,也因起诉成本过大,而不值得起诉。如果向约定的第三方投诉,往往也因为裁决无法强制执行而落空。

  最后就是任何技术对使用者来说都是有成本的。一项技术的广泛推广,往往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设施之上的,而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比如电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对消费者来说,学习掌握一门技术的应用需要时间,难易程度和成本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是否会去学习掌握。如果法律限定了某种技术,而这种技术又难于掌握或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的话,那么也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比如,法律规定接受信用卡消费的商家使用具有某种特征的技术来维护消费者的信息,但如果这种技术安装和维护成本过高的话,那么很难想象商家会采用这种技术。

  虽然,法律在面对网络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是无用的。特别是对我们成文法国家来说,当一种新的行为出现的时候,特别是犯罪行为,需要法律上给予定性,然后才能在实践中有效给予打击。比如,某人在网上盗用了虚拟货币,虽然不是现实中的货币,但是这种电子货币在现实中是可以转换为货币的。如果在某种程度上不对这些行为做相关规定或解释的话,恐怕很多人都会肆无忌惮地盗用电子货币了。

    在高科技环境下的法律,在笔者看来,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法律无法像在传统世界里发挥那么大的作用。在解决具体问题上,有时要“以牙还牙”,就是以技术的方法来解决技术带来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比如,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有很多作者抱怨自己的作品,如电影或音乐,在网上未经许可而被传播、下载;那么,如果对该作品进行加密的话,只能允许被授权者使用和下载,那么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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