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文审(2008)5号
石财采〔2008〕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选用政府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自律和规范服务,我们制定了《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对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管理,提高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对已取得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设立信息库,加强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为充分体现公开透明,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采取计算机抽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的,要按规定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报采购办,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按本办法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六条 采购单位依照下列方式选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对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推荐5-8个候选代理机构;对采购预算在100万(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推荐3-5个候选代理机构。在纪检委、财政局采购办、采购单位纪检监察室等单位相关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在推荐的候选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由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确认表》,由相关人员签字,采购单位盖章后报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八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购单位确认代理机构的意见进行审核,由采购办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并通知被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 根据采购办通知,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商定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用代理机构,采购办不予办理采购手续,并责令限期改正;既成事实的,一经查出,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并不予拨款;代理机构明知采购单位违反本规定接受委托的,在网上通报并停止本级采购代理业务一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确定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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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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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名称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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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采购
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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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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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监督
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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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领导签字、采购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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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采用抽签办法选取 |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市采购办、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