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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应坚持“四要”、“四不要”
2008-06-17 10:59:37
    一要树立调解意识,不要拒之门外。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树立调解意识。每个案件搞清楚事实后,要看看有无调解的可能,有可能的,要争取调解;没有可能的,则直接下决定。要避免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实行调解,唱“同一首歌”,否则容易吃力不讨好,甚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调解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与和解相比,后者效果更好、效率更高。当然,由于和解的渠道较为狭窄,所以更需要行政复议机构的引导和疏通。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向当事人各方释难解疑,提供和解的标杆和尺度;晓以利害,使之明白和解的可能性和好处;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同意当事人和解等。
    二要分清是非,不要和稀泥。调解的根本目的还是维护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的合法权益,所以一定要坚持合法的原则。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要分清是非,不是为调解而调解,乱和稀泥。事实证明,和稀泥的办法往往会导致损害当事人的利益,难以使当事人信服,有时甚至使当事人质疑复议机关的公信力,最终调解失败,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具体来说,对于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有轻微瑕疵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对于被申请人行使羁束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案情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自愿纠正外,只能裁决,不能作调解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要特别慎重调解。总之,不能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无原则的妥协和让步,以换取申请人撤回  申请,达到终止复议的目的,这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的。
    三要有理、有利、有节,不要以势压人。自愿是调解的基础。找到解决方案,一定要有理,即合理、适度,具备可操作性;有利,即对当事人有利;有节,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包办。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一方是行政主体,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如何把双方对立矛盾统一起来,化干戈为玉帛?首先是要平等,坚持双方地位平等是协商的前提条件,只有平等地协商,心平气和地交换意见,才有可能形成共识。其次是要公平,行政复议机构主持调解应处于居中地位,一定要主持公道,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能依仗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或者行政权力,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要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四要当断则断,不要优柔寡断。调解过程中,理想的东西与实际情况是有差距的,双方的意愿可能出现反复。在某个问题上由于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一,互不退让,互相“顶牛”,难以形成共识,出现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调解,或者由于当事人分歧过大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成功。对于这种“变卦”的情况,办案人员事先要有预料和思想准备,要制定多套预案,快速反应进行处置,由调解程序迅速转入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并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任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们应该遵循“能调则调,当断则断,调、决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法,千万不能优柔寡断,以致久拖不决带来被动。
                                        (行唐县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