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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7-16 10:19:03
石政文审(2008)9
市建〔2008〕55号
 
 
 
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推进省会形象建设,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部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冀建建〔1998〕73号)、《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冀建建〔2002〕136号)、《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市长令第140号),参照《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工作。委托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负责市区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日常考核工作;委托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负责市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考核工作。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内的工程,日常考核工作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申报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市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 申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市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选标准: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保证体系和制度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齐全,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二)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噪音污染的具体措施并落实,无扬尘、噪音污染和施工扰民现象。
(三) 管理资料齐全、填写认真,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并能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使用无《产品准用证》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
(六)“市级文明工地”:建筑工程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评定得分不低于 80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定得分不低于 80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0分。
(七)“市级样板文明工地”:建筑工程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评定得分不低于 85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定得分不低于 85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
第六条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 施工企业填写《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四份。市区内的工程,向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和市安监站驻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办事机构申报;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内的工程,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 日常考核工作: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至二、三层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市政道路工程路槽施工完毕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市政桥梁工程基础施工完毕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
市区内的工程,由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和市安监站按照各自职责按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签署考核意见,报市建设局。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填写《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料》。考核合格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考核意见,报市建设局。
(三) 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市级文明工地初评工作。经初评,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的,由市建设局授予 “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资格,并颁发标牌;达到“市级样板文明工地”标准的,由市建设局授予“石家庄市市级样板文明工地” 资格,并颁发标牌。
(四) 在国家、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合格的工地,直接初评为“市级文明工地”,不受面积、投资额限制。
(五) 市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已经初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定期进行复查,实行月检查、季评定制度。如不能保持市级文明工地标准,市建设局随时收回市级文明工地标牌,取消市级文明工地资格;能保持标准至工程竣工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由市建设局正式授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七条     表彰奖励:每年度由市建设局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和“市级样板文明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进行表彰,对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优良记录录入有关企业及从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在“石家庄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在招标工程投标资格预审时,优先考虑获得文明工地称号多的施工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此文件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6 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