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文审(2008年12号)
石科〔2008〕71号
关于加强科技计划课题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科技计划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列入国家、河北省和石家庄市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课题,均属本办法管理的对象。
第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系指计划课题从立项实施到结题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保证课题按计划任务合同约定执行,对课题实施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课题档案建立以及课题结题后的效果评价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题实施过程管理主要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负责,并按其课题管理职能执行。课题管理应做到课题进展和资金使用管理并重;由发展计划处和监察室牵头、老干部处参加共同负责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课题任务合同是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的主要依据,课题任务合同一经签定,课题实施即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经费落实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任务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三)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情况;
(四)课题自筹经费到位情况;
(五)课题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及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情况;
(六)课题实施取得的成果、绩效及知识产权情况。
第六条 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的主要方式有:
(一)建立报告制度。
1、课题依托单位在课题实施期间,每年6月20日—6月30日和12月20日—12月31日填写课题进展报告,上传至“石家庄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在课题主管单位备案;
2、课题依托单位在课题鉴定(验收)后一个月内,填写结题报告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传市科技局和课题主管单位;
3、课题依托单位在课题鉴定(验收)后的第二个年末,填写课题追踪情况报告,并于12月20-31日将本年度课题的实施效果、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数据形式上传到“石家庄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4、课题实施过程中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完成进度、经济技术指标、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填入进度报告和结题报告。
(二)实地检查、考察。市科技局定期或不定期到课题依托单位了解和检查课题执行情况,监督课题依托单位履行任务合同情况。对列为重大、重点科技计划的课题,应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工作,重点是课题资金使用和课题实施效果情况。
第七条 课题依托单位在课题执行期间,应按要求建立课题档案:课题申报书、合同书、进展情况报告、阶段性成果、结题报告、追踪报告、鉴定材料、成果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附件;并按有关规定建立技术保密和使用制度。
第八条 对课题组长变动和研究开发实施方案有重大修改,或课题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课题依托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由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科技处签署意见并报市科技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课题依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任务合同按期完成课题又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该单位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条 加强课题预算管理。课题预算应按照《石家庄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课题研究经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拒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支出造成较大影响的,应按照《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方可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课题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时、足额将课题经费拨付到课题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加强课题经费支出管理。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预算执行,科研课题经费(即自筹经费及拨付的政府财政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建立课题资金专用帐户,单独设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
第十四条 加强课题成本核算。课题依托单位应对所承担的课题或子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第十五条 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课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留给课题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支出。
第十六条 按规定编报课题研究经费决算。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经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经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课题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自课题研究经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第十七条 课题实施过程监督及跟踪问效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中止课题执行,并要求课题依托单位退还已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