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梁洪杰
要点:
一、立法背景与宗旨:就业是民生之本
二、明确就业工作的指导方针
三、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方面承担责任
四、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
五、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就业服务与管理
七、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八、政府应建立和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了实施。本法分“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共六十九条。
下面我从七个方面对《就业促进法》作一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与宗旨:就业是民生之本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甚至生存,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就业问题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十分突出。尤其是近几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户籍制度的松动和改革,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等,使得我国面临的就业问题更加突出和严重。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从理论上讲给劳动者就业提供了有利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但是,实践表明,经济的发展并不能绝对保证给劳动者提供同向增长的为劳动者所期求的就业岗位。如何促进就业,尤其是实现充分就业,是我国目前也是将来很长一段时期要面临的突出的社会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在就业方面制定了不少的政策,但是没有一部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就业问题,《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适应了我国就业问题发展的现实需要,必将在规范和促进就业、建立国家积极就业政策的法律保障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国家的劳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明确就业工作的指导方针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一)“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自身要求,有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二)“市场调节就业”。就是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三)“政府促进就业”。则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机会;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
三、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方面承担责任
“实现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一直是就业领域中为社会所关注的一个焦点。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本法第三章则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问题。
政府在实现公平就业方面承担责任。一是各级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第二十五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
此外,《就业促进法》为实现公平就业,还做了以下规定:
(一)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往往影响和决定着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的实现。依法规范他们的行为,对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因此《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六条)。
(二)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三)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二十八条)。
(四)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对其不能从事的工作作了法律限制(第三十条)。
(五)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三十一条)。
(六)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违反促进就业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
四、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
《就业促进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第五十八条)。
(二)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五条等)。
(三)推进公平就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第二十五条)。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匹配;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等)。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并通过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措施,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四十四至五十一条)。
(六)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第四十二条)。
(七)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以加强就业的基础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
(八)发挥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第九条、第十条)。
五、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为了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就业促进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政策支持”的十项内容:
(一)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二)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国家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五)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六)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七)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等人员的就业工作。当前,要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工作。
(八)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九)实行就业援助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
(十)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并要求加强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和控制。
六、加强就业服务与管理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其一,要求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其二,要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其三,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其四,要求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促进法》在明确公共就业服务职责的同时,还规定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从而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保障。为了区别经营性服务,还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同时,《就业促进法》还明确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规定了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相关规定,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实现劳动者就业的重要因素和基础,为此《就业促进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主要有: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第四十五条)。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第四十六条)。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七条)。
(四)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第四十八条)。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四十九条)。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五十条)。
八、政府应建立和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就业援助制度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进而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的重要制度。《就业促进法》第六章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一)就业援助的对象。就业援助的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即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五十二条)。
(二)就业援助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第五十二条)。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第五十五条)。
(三)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第五十六条)。
(四)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第五十七条)。
此外,《就业促进法》还就违反本法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的、经济的甚至刑事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