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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复议听证 提高案件质量
2008-11-05 13:07:31
    石家庄市法制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梳理行政复议工作重点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按照及时、便民、公开的指导思想,逐步探索出“两会四审”的审理模式,特别是通过抓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审理,使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市政府的公信力得到了明显增强。
    一、在理念上把复议听证作为保障复议质量的突破口
    在行政复议实践活动中,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能查清事实和难以为当事人提供行政争议解决“平台”的时候,该办在审查形式上,就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如某公司不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复议人员发现,如果仅凭书面审查很难弄清事实真相,只有采用复议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才能对证据有充分的认识和全面把握案情。为此,该办于2007年8月1日在市政府招待处就该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听证。听证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了谅解,均表示乐意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结果。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该办逐步搭建了以调解为手段,以和谐为目标的行政复议听证平台,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听证制度。
    二、在制度上把复议听证作为提高复议质量的关键
    一是把握好复议听证范围。对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在受理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决定是否举行公开听证。
    二是规范复议听证程序。听证前,认真审查案卷,精心准备听证提纲,拟定听证方案,及时送达听证通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当事人熟悉案情。举行听证时按照告知权利、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逐一展开,并认真做好听证笔录。
    三是明确举证责任和听证效力。除行政不作为案件外,其他案件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听证过程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一般不作为定案证据,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依据。
    四是实行会审制度。对案情复杂、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观点认识不一致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及时与律师、法官探讨研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机构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前,一律由法制机构会审会进行集体合议,并按照会审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确保行政复议结论的公正性、权威性、合法性。
    截至目前,该办共听证审理11件行政复议案,其中撤销1件,调解1件,维持9件。经听证后的案件,均没有发生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至法院的现象,实现了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的目的。如杨某不服高邑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于2008年4月11日举行了复议听证。听证中杨某提出第三人还有一处宅基地,并已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而这一情况在案卷材料中没有任何记录,原因是被申请人在处理中没有认真调查核实就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为此,复议人员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实地调查,查阅被申请人的存档登记材料,并认真做好笔录。最后,通过听证和实地勘察,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虽然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不仅没有表现出不满情绪,反而还由衷地表示感谢。
    三、在方式上把握好复议听证的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用平等对待的态度打消群众顾虑。针对实践中部分申请人希望通过听证说理,但又害怕与被申请人针锋相对导致不利后果的情况,我们在程序上从座次设定、发问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精心安排。如在听证席的设置上采取当事人双方对席而坐、与听证主持人近距离对话的方式,从一开始就打消了申请人的顾虑;在听证开始前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听证员的引导下发言,被申请人不得中途打断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发言等。同时,要求所有行政复议听证的案件,均由被申请人的法制办主任(处长)必须参加,与申请人平等对话,听取群众意见,打消群众怨气,化解抵触情绪。
    二是用质证和辩论的方式确保事实清楚。把质证和辩论作为听证的核心和关键,在事实调查结束后,根据案情,由双方当事人发表1-2轮辩论意见,让老百姓从事实、法律、情理、背景因素等方面发表综合性意见,敞开心扉提出自己的理由和想法,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意见有的放矢地进行辩驳,通过双方辩论,使行政复议机关更加全面地把握案情,为查清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打下基础。
    三是用和解、调解的手段确保自愿事了。辩论结合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听证员征询双方意见,在双方均愿意调解的前提下,由听证员当场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对因个别细节当场无法调解的,在听证结束后,由双方当事人继续调解、自行和解,并及时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或者由当事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是用公正裁决确保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在双方难以达成调解时,由行政复议机关不偏不倚公正裁决,对正确的行政行为依法维持,对错误的行政行为坚决撤销,决不袒护,依法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如在审理孟某以赵县政府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通过公开听证情绪有所缓和,但对核心问题意见分歧仍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及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明确指出申请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及被申请人存在的程序瑕疵,最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满意。
(石家庄市法制办逯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