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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审理方式 力争案结事了
2008-11-05 13:05:25
    行政复议不仅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平台,更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构不能只考虑维护行政权威,而要结合工作实践,本着“复议为民”的理念,更多地站在申请人的角度看问题、想问题,创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力争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石家庄市法制办紧密结合客观实际,在解决行政纠纷、推动工作上下功夫、见成效,探索出了一条有效解决行政纠纷的新方法———行政复议调解。
    一、运用行政复议调解方式解决处理纠纷的基本情况
    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之前,该办根据中办发[2006]27号文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开始探索适用调解、和解手段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但并未公开化。在审查中,当办案人员发现申请人对正确的行政行为产生误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解释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让申请人消除误会,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从而终止行政复议活动;对被申请人有暇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办案人员通过及时与被申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具体办案人员沟通联系,促使被申请人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动员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再作出复议终止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后,该办按照其规定,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将调解、和解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首选方式,不断规范复议调解行为,并于2008年3月7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从而使复议调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使其走上了规范化道路。从2007年至今,共有89件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和解、调解率约32%,从而大大提高了复议工作的效率,更加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行政复议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复议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是中立原则。作为行政复议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三、行政复议调解程序
    一是查清事实。查清事实是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要求。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办案人员通过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核实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全面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二是制定调解方案。办案人员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当事人的主张,及时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征求是否愿意调解解决问题。在各方均表示自愿调解的基础上,办案人员要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归纳争议焦点,为实施调解奠定基础。
    三是实施调解。办案人员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调解成功的要及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在继续做好说服教育的情况下,正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实践中,该办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该办受理迟某不服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案情复杂,时间跨度长,且该行政行为存在处罚不适当,若简单处理极易引起第三人进行上访或诉讼,也不利于矛盾的最终解决。该办秉承“复以为民、案结事了”的理念,于5月6日组织召开了第三届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息交流例会,专题研究该行政复议案件。通过研讨,大家一致认为,应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加以解决。为此,该办于5月13日下午,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复议工作人员摆事实,查证据,找焦点;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陈述,把心中的怨气全部倾诉出来,减压、通气、消除误会;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一针见血地指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明白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并充分发挥律师及相关人员的作用,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主动提出解决意见。通过工作人员5个多小时的努力,申请人、第三人握手言和,化解了纠纷,解决了问题,当场制作了行政复议调解书,使一起极易引起上访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石家庄市法制办逯守鹤)